衝紅燈有圖為証竟然能脫罪
警方死咬不放終令被告受刑
【明報專訊】1名車主接到衝紅燈告票後﹐聘請律師到法庭作辯。 主審的和平法官(The Justice of the Peace)同意被告辯護律師的辯護﹐衝紅燈照片中要顯現事發地點﹐因而撤銷該項檢罪。約克區域政府對此提出上訴。
檢控官對被告獲得撤訴的判決進行上訴的要求,得到上訴庭法官的支持。法官認為被告有罪,此案發回交通法庭對被告給予判刑。
而法官做出上述判決的理據之一是,在事發的2000年11月20日,《紅燈照相機試驗計劃法》已在實施。該法規定,在使用紅燈照相機的區域,司機看到紅燈時必須將車停下,直到轉為綠燈之後才能繼續行駛。而紅燈照相機拍攝到的圖像可以作為證供。其次,對於安省交通法範圍內使用紅燈照相機圖像作為證據,還有其它的安省法規予以支持。該法規允許只依賴文件證據,就可以對衝紅燈汽車的車主作出檢控。
約克區域政府於今年3月提出上訴﹐基於以下理由﹕(1)主審的和平法官於法律上出錯﹐基於發生衝紅燈的地點﹐未有顯現於照片上﹐因而撤銷該項控罪。(2)主審的和平法官於法律上出錯﹐未有接納當局官員獲證實的證供﹐已說明被告衝紅燈的地點。
該上訴案是緣於1輛汽車於去年7月1日下午5時27分﹐被衝紅燈機拍攝到於約克區27號公路夾Langstaff Road道路交界衝紅燈。於數月後﹐被拍攝到衝紅燈汽車的車主接到告票。
其後舉行法庭審訊時﹐檢控官於庭上呈交交通廳發出的文件﹐證明被告擁有該輛汽車﹐同時呈交3張涉及衝紅燈的照片﹐要求主審的和平法官判被告有罪。
被告的代表律師指其中1張衝紅燈數碼照片未獲發證明書﹐盡管指明是其他獲證書照片的放大版本﹔又指檢控官未能證明被告違反交通法例的 144(5)章﹔同時被指衝紅燈的道路交界﹐未有顯現於照片中﹐而根據《衝紅燈機法例》﹐照片中要顯現事發地點。
主審的和平法官其後同意被告辯護律師的辯護﹐指出發告票當局官員於照片後面說明事發地點並不足夠﹐並指該數碼照片要絕對清晰﹐要有很多資料﹐仿似照片可代替警員在場。只顯示該事件發生於約克區並不足夠﹐要顯示道路交界或至少交通燈編號﹐因而撤銷該項檢罪。
主審的和平法官認為﹐衝紅燈照片上要顯示﹕發生時間、日期、行車線、行車速度、事發地點﹔轉為紅燈後多久後﹐汽車才過交界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