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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治療師向警潑水判守行為

【明報專訊】大批學生去年9月下旬衝入政府總部「公民廣場」,觸發警民對峙,其間一名職業治療師向警察防線潑水,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罪成。辯方求情稱他只是潑水,沒潑出其他厭惡物,裁判官同意襲擊「非常輕微」,判他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

控罪指出,被告周昀霆(29歲)去年9月27日在立法會大樓公眾入口外襲擊警員梁嘉恩。暫委裁判官許肇L判裁決時指出,涉案警員稱臉部及上半身制服被潑濕,但本案沒錄影片段作證,完全視乎證人證供可信度。

官:沒潑厭惡物 襲擊「非常輕微」

許官指出,警員作供時清楚認出周是潑水者,其證供沒因辯方盤問而動搖,相反周辯稱淋水為清洗女示威者身上的胡椒噴劑殘餘物,周稱不認識女生,更曾向她潑水兩至三下,女生無反應,許官指周講法「奇怪」,沒說出事實,不接納其證供,裁定他罪成。

辯方求情表示,周潑出的是水,非厭惡物,亦無造成任何傷害,請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許官同意今次襲擊「非常輕微」,亦理解到當時的情緒,判被告有條件釋放,並繳付1000元訟費。

【案件編號:ESCC27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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