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明報周刊》前攝影主任及其中一名前副總編輯,被指取去大批該周刊相片的電子檔案。「明周」早前入稟指周刊擁有相片版權,要求二人不得轉發或出售相片,及要交出儲有相片的光碟。案件昨於高院提訊,明周一方申請延期28日提交申索文件,獲聆案官批准。 原訴一方為明報雜誌有限公司,被告分別為前攝影主任謝浩然及B冊前副總編輯黃寶玉。原訴方昨要求延期28日提交申索文件,被告一方反對,認為延期14日便足夠。原訴一方解釋,現仍在等待部分調查的最終結果,故需延期28日。聆案官最終批准原訴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2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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