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和第87條規定,在立案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立案偵查。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和第87條規定,被害人對公安司法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有權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請覆議,原決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覆議,並將覆議結果答覆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認為不正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的規定時,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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