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國司法及公安機關對一些案件的處理,在一些情況下會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或《不起訴決定書》。 從字面上解釋,「不予立案」就是案件不成立,故不會立案處理;而「不起訴決定」是檢察院不作出起訴。影星劉曉慶就曾被人控告,並要保釋外出,但經調查後,接獲《不起訴決定書》,證明她沒有犯法。 現時湛山寺發出的律師信中述及的Notice of Non-Acceptance of Case,因信中未附中文,故不知是屬「不立案」抑或「不起訴」。但等論是那一種,若果這是真的,郭永堯都會變得可暫舒一口氣,至於會否沒事,就要看湛山要求覆議後當局的判決會否推翻前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但湛山寺代表律師在其信件中沒有說過有否收到這通知。 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覆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覆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該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控告人﹐由控告人簽收後自留﹔另一份控告人簽收後由公安機關存檔。 根據這規定,湛山寺若要求覆議此事,現時應已知結果。 至於《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重要而經常運用的一項訴訟權利,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程序效果,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的表明終止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起訴決定書理應對所決定不起訴人的訴訟地位和行為性質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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