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5年3月,東鐵大圍站有末期癌病漢墮軌身亡,其兄說胞弟飽受惡疾折磨,希望政府推行安樂死合法化,「真係冇得醫,點解唔畀人安樂死?」
安樂死一向存在很大爭議,已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在執行上亦受到不少批評。支持和反對安樂死有什麼原因?
什麼是安樂死?
安樂死英文是euthanasia,源於希臘文,意指「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
根據美國安樂死問題專家卡普蘭(Kal Kaplan)的定義,安樂死可分「主動」和「被動」,主動是指病人難以忍受疾病痛苦而反覆尋求死亡時,醫生以注射毒藥替病人結束生命。被動安樂死則指停止提供「續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但何謂續命治療有很多爭議。
香港醫學會前會長勞永樂提醒,不能把「終止無效治療」(forego futile treatment)與安樂死混為一談。前者是一項醫療決定,「在考慮一些治療未能達至醫療效果或目的,而採取放棄或終止該項治療」,病人的死亡原因是由於不能逆轉的病情,而不是由「停止治療」所致,所以不應視為「被動安樂死」。
安樂死在哪些國家合法?
全球目前只有瑞士、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和加拿大立法准許施行安樂死,美國有數個州份允許重症患者安樂死;哥倫比亞憲法法庭約20年前已允許醫生幫助絕症患者終止生命,政府已被多次催促就此訂立法規。根據美國(及多數安樂死合法化國家)規定,申請安樂死的人必須意識清醒且反覆、主動要求死亡,迄今獲准接受致命注射的人絕大部分患有不治之症,但比利時近年屢被指處理安樂死過於寬鬆,引發爭議。
兒童安樂死爭議
比利時2002年通過成年人安樂死合法化,2014年更通過涵蓋兒童的安樂死新法例,成為全球首個國家容許任何年齡的人安樂死。病人權益組織行政總監馬克支持新法,認為不應剝奪兒童自決權利。
新法例中就未成年人「辨識能力」的規定成爭議焦點。160名醫生聯署稱現時無客觀方法判斷兒童是否有辨識能力,認為立法依據不足。基督教民主黨議員烏夫認為法律未賦予未成年者決定婚姻等重要事項的權利,被視為無行為能力者,毋須負刑責,但新法例卻讓無力了解行為後果的未成年人自決生死,並不合理。
荷蘭自2002年安樂死合法化生效,開放12歲以上尚未成年人申請安樂死,至2014年有5名小孩選擇結束生命。
◆支持理據
1 病人有選擇權
根據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每個人都有一些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包括選擇的權利。在不損害別人權利下,每個人都有對自己行為的選擇權。中央通訊社文章指出,「隨茪H的自我選擇意志日益高漲,愈來愈多國家同意有條件開放安樂死」。
提倡安樂死的人認為,人在因疾病而失去生存意志的時候,應有選擇結束生命的自由,而這自由亦體現死亡的尊嚴。
2 減輕痛苦 保留尊嚴
支持安樂死的人認為,安樂死能「讓罹患絕症的人以死來減輕痛苦,比活荍唻痛苦更好」。選擇安樂死讓這些人與其毫無尊嚴地活下去,不如有尊嚴地死去。南非聖公會前大主教、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圖圖(Desmond Mpilo Tutu)曾說﹕「我一生有幸致力為人們爭取尊嚴。現在我也想為人們爭取死亡的尊嚴。我崇敬生命的可貴與神聖,但不能不惜一切代價。」南非一名患罕見遺傳病的28歲男子因尋求安樂死不果而自殺的事例,令圖圖相信安樂死是有必要。
3 減輕社會醫療負擔
很多尋求安樂死的人都身患重疾或絕症,正接受「無效醫療」(futile medical care),即「在沒有希望可以改善病情時仍堅持進行的醫療行為」,安樂死可以減輕社會提供無效醫療的開支。
4 解除家人沉重負擔
身患重疾或絕症的病人,不單本身受苦,家人也一同受苦。加速無法避免的死亡,可解除病人無法言喻的苦楚,更可挪開家人重擔——除了社會和心理負擔外,還有沉重的經濟負擔。
◆反對理據
1 協助自殺或「被自殺」
安樂死長期為天主教禁忌,教廷強調「尊重生命」(此亦為反對墮胎的理據),前任教宗本篤十六世多次重申教廷反對安樂死的立場。2005年,英國六大宗教包括基督教、佛教、印度教、猶太教、伊斯蘭教及錫克教發表聲明指出,若安樂死合法化,「所謂『選擇死亡的權利』,將會變成『選擇死亡的責任』—經濟壓力及方便將支配是否選擇安樂死的決定」。有神職人員亦認為,「假如一個公民能夠合法奪去另一名公民的性命,那是十分危險的事。」
中央通訊社引述德國一份針對荷蘭7000個安樂死案例的研究顯示,41%接受安樂死的病人並非出於自願,而是醫生與家屬的「共同合作」,「協助」病人作決定。當中11%病人執行安樂死之際仍意識清醒,有自主決定的能力,卻被要求做出選擇安樂死的決定。
2 安樂死或被濫用
瑞士安樂死制度不限該國公民,令前往瑞士尋求安樂死的外籍人漸增,該國也蒙上「自殺觀光業」陰影。《醫學倫理期刊》(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報告指出,2008至2012年有611名「自殺旅客」到訪瑞士。
人數增長之外,尋求安樂死的原因也層出不窮。2013年,比利時一名女子因變性手術失敗,自稱不想變成「怪物」,要求安樂死,醫生以「難以承受的心理痛苦」為由,替她執行安樂死,引起輿論質疑該國安樂死規限是否過於寬鬆。
香港紓緩醫學學會委員謝文華醫生2007年曾表示該會反對安樂死(以殺死病人作為醫學治療的一部分)。她以荷蘭為例,「回顧該國實行安樂死的進程,由最初允許『面對不能承受的痛苦的病人』安樂死,後來漸適用於身體健康但感到活茧h苦的人、經家長同意的12至16歲青少年、已與家長商討的16至18歲青少年,以至最近擴展至有缺陷的嬰兒,而家長及醫生認為他們活茖S意義的,也可接受安樂死。」
3 有違傳統觀念
中國傳統文化認為「生死有命」,加拿大家庭醫生谷世安表示,華人一般覺得不應人為決定死亡時間,他看到許多病人即使身體受苦,有時感嘆「生不如死」,但認為這只是一種發泄說法,不表示病人會請醫生替他們結束生命。他又說,華人子女一般也不會支持垂死長輩有安樂死的想法,即使在藥石罔效、任何治療都不可能延續生命時,也希望醫生盡可能救活長輩,多活一天是一天。
4 有違醫學倫理
有醫生指出,醫者責任是延續生命,施行安樂死有違醫學倫理,有「見死不救」之嫌。有佛教人士亦認為,一般自然死亡不涉自殺或殺人的「倫理之惡」,透過醫療人員協助的安樂死,則必須面對此一質疑。醫療人員協助病人終結生命,亦將其「救人」而非「殺人」的角色產生嚴重混淆。
5 剝削病人權利
有人認為安樂死反而剝削病人權利。根據荷蘭法例,醫生必須出示證明,確定病人的痛苦無法減輕及忍受,同時醫生與病人也必須達成共識,確定安樂死是唯一選擇,才可由病人親自同意後執行安樂死,即只要仍有治療方法,病人便不能要求安樂死。但如何確定除死之外有沒有別的治療方法也是一大爭議,有人擔心醫生會過早宣布醫療無效,或病者在不清醒時被執行安樂死,反而會剝削病人的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