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近期多名內地學者、香港建制派人士都指有需要盡快就基本法23條立法,到底香港現時是否對國家安全沒保障?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表示,現時有多個條例已可懲罰涉及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例如《公安條例》、《刑事罪行條例》、《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等,只要少少改良已夠保護國家安全,沒必要另外立法。不過,新民黨主席、當年主理23條立法的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則認為,立法可對危害國家安全的人處以極刑,不是現時法例所能做到。 未有法例針對顛覆分裂國家 《基本法》第23條訂明香港要自行立法規管7項涉國家安全的罪行,惟參考2003年政府提出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大部分罪行均要涉及戰爭,或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等才能入罪,而一旦涉及這類武力行為,已經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等。 何俊仁稱,香港沒有法例針對「分裂國家」、「顛覆」的犯罪動機,但已有多項法例針對「行為」,「雖然層次上,危害國家安全更『大鑊』,會判終身監禁」。至於禁止本地政治性組織和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當年草案都沒有觸及,原因是現時《社團條例》已經明文禁止這些聯繫。 葉劉指條文需要現代化 葉劉淑儀稱,雖然香港現有法例可規管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條文需要現代化,而且23條立法可以突顯罪行的嚴重,對罪犯施以極刑。她又稱,將來要考慮如何處理公司註冊的政治性組織問題。 參考當時的國安條例草案,現時法例沒照顧到的主要兩項,一是沒管制泄漏國家機密,二是沒管制內地被取締組織與香港組織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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