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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香港監管網上言論

【明報專訊】◆部分可應用於互聯網言論的香港法例

1)根據《誹謗條例》第5條,任何人惡意發布明知屬虛假的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被判監兩年及罰款

2)《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訂明,如任何人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明知是虛假的信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可被判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

3)一般涉及電腦的罪行,可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起訴,控方只要證明被告有意圖犯罪,便可成功檢控

4)《公安條例》訂明,任何人在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即屬違法,最高判監5年

法官評論:法例久未更新

有份審理「炸中聯辦案」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認為,互聯網普及、Twitter等傳訊方法盛行,信息急速流傳,一個人「誹謗」和「違反公德」的力量大增,有違公德罪行的法例卻久未更新。他建議立法機關今後多加考慮互聯網發布信息所涉的犯罪行為,刑事檢控專員亦可發出指引,釐清互聯網上哪些通訊行為可被檢控。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稱,有違公德罪至少已有350年歷史,不合現今互聯網世代,立法機關應就此類案件的刑責多加考慮。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近年警方幾乎對所有涉及電腦罪行都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名拘捕,可能並不適合。

◆立法規管網絡言論爭議

支持立法︰有效處理問題言論

2010年2月,互聯網專業協會(iProA)旗下成立一個「網上服務供應商聯盟」,任聯盟主席的高登討論區行政總裁林祖舜表示,聯盟會探討如何處理網上管理問題,他認為以立法方式處理網上私隱、誹謗、歧視、侵權等問題會較有效,更能保障網民的言論自由。

現時各個討論區都會遇到留言衍生的問題,林祖舜說:「有些好的公司會徹查,了解事件,有些較差的則交律師處理,而最簡單的方法是刪除留言,但我們會思考這是否一個好的方法。」

他認為最好的方法是由政府立法,參考《版權條例》,界定何謂有問題的網上言論及資料,投訴者則要提出侵權、歧視、誹謗的證據。至於責任問題,他指現時絕大部分事主會追究網站。

反對立法︰損害言論自由

知名網民周諾恆認為政府毋須另行立法規管,擔心此舉影響網上言論自由。他主張「一人做事一人當」,網民應自行承擔言論的後果,非由網站承擔。

有網民則以陰謀論看待倡議立法事件,管理不少反民建聯、反對政府政策群組的Kelvin Sit表示,本港所有論壇管制言論自由,「刪post」情况嚴重,只剩下高登討論區較好,因此反對再立法規管。

■英《惡意通訊法》爭議:太易墮法網?

英國《惡意通訊法》(Malicious Communications Act)列明立法目的是懲罰發布信息「旨在令人痛苦或焦慮」的人,若被發布的「信件、電子通訊(包括短訊、facebook等社交網絡信息、影像)或文章有猥褻、嚴重冒犯性、威脅信息或造假內容」,可被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半年及罰款5000鎊(約6.5萬港元)。

法例近年多次被引用,例如2012年倫敦奧運,英國跳水王子戴利(Thomas Daley)在男子雙人10米高台跳水失利,賽後收到「我要找到你把你淹死」的Twitter信息。警方拘捕一名17歲少年,警告他違反《惡意通訊法》。

英國刑事檢控專員斯塔梅爾(Keir Starmer)質疑社交網絡言論太易招致檢控,2013年6月引入指引提高檢控門檻,以提高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他呼籲相關檢控須「符合公眾利益」,衡量受害人的痛苦,也要顧及言論自由,涉案言論須「比冒犯、震驚、騷擾、諷刺、粗鄙、戲謔更甚」。若相關信息並非要廣泛流傳,疑犯表現自責並撤回言論,或社交網已刪除相關言論,則毋須檢控。網民則關注檢控門檻提高,會否變相助長網上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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