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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Cap圖惡搞倡免刑責
版權條例擬增4類豁免

【明報專訊】政府考慮在修訂《版權條例》時,擴大俗稱「惡搞」的二次創作刑事豁免範圍。據商務及經濟及經濟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新修訂將「放寬」現有《版權條例》,建議新增4類豁免,包括諷刺時弊、含開玩笑滑稽成分作品、文學手法中模仿的作品及截圖(俗稱Cap圖)作網上對話,皆可豁免刑事責任,但民事追溯權則交由版權擁有者自行決定。有關建議將於下周二交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討論。

被網民謔稱為「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去年的立法年度擱置後,政府去年底完成公眾諮詢。政府發言人指出,在整合各方意見後,正研究擴闊豁免範圍至戲仿、諷刺、模仿或討論時事等元素。

根據政府建議,「惡搞」某團體標誌或改編歌曲以達諷刺效果、貼出某節目對白討論時事、經修改而又能製造出滑稽和誇張效果的作品,均可能屬於可豁免範圍。

沒諷刺時弊效果

重唱歌曲上載不獲豁免

現行版權條例本身已有多個豁免範疇,包括用作新聞報道及教育用途等,如法庭裁定合乎公平處理方式,便可免除民事及刑事責任。不過,日後網民若重新演唱原創歌曲並上載,而沒有達到諷刺或討論時事等效果,或把某小說翻譯或改編為電影並上載,都不屬可豁免範圍。

版權人可保留民事追索權

上屆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時,政府以侵權行為是否對版權人構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作為刑事檢控門檻,但被網民批評太含糊。政府最新建議是,若疑似侵權作品不會取代原作品,就可豁免刑責,但版權人可保留民事追索權利。

不取代原作品不犯法

發言人舉例指出,如過往美國曾有人把著名流行曲Pretty Woman部分旋律「轉化」成饒舌歌曲,因作品不會取代原有作品,不構成犯法;又說經修改的作品,即使在網上點擊率和受歡迎程度比原作品高,亦不代表取代原作品。

未有立法時間表

至於網民倡議參考加拿大做法,把所有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GC)納入可豁免範圍,政府發言人指出,加拿大的做法曾產生爭議,國際間的說法亦不一致,加上上述建議已囊括大部分「惡搞」行為,故現階段不會採用加拿大做法。政府下星期會到立法會聽取意見,再草擬法例,未有立法時間表。

團體憂實際操作有爭議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發言人陸先生說,目前政府的建議較以往寬鬆,憂慮實際操作或立法時情G有不同,舉例指出,市民日後若希望以歌曲或影片悼念災難,但欠缺諷刺意味,在政府的建議中明顯不受豁免,而近年流行的網上截圖,亦未必屬諷刺時弊,憂慮難以立法,期望立法會議員可在討論時提出修訂。他說,聯盟認為社交用途、非牟利的二次創作,應受法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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