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經核實為難民或已獲得酷刑聲請者,根據條例在未獲重新安置或離港期間,除非獲入境處長酌情批准,否則不能在港工作。4名經核實為難民者為此提出司法覆核,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昨再被終院駁回上訴。雖然終院認為在憲法上,4人在港並無工作權,但指出4人若長期留港卻無法工作,確會對他們造成不人道對待。 稱基本法只予選擇職業權 涉案其中3名上訴人於2013年已先後獲入境處長酌情批准在等待安置期間在港工作,另一上訴人則因干犯販毒罪在監獄服刑。4名上訴人指上述政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但終院認為4人在憲法上並沒有工作權利,而《基本法》只賦予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故不能指政策違憲。 認同構成不人道對待 雖然上訴人沒有工作的權利,但終院認同原訟庭及上訴庭所指,假如上訴人未獲酌情批准在港工作,上訴人的情G已構成不人道對待,他們分別在香港逗留了逾6至12年不等,在無了期等待安置下,他們確曾因此感到失去尊嚴、失落及絕望,嚴重影響他們的心理狀G,構成不人道對待。 【案件編號:FACV 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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