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司局長昨高調回應「廣東道騷擾旅客事件」,保安局長黎棟國更稱警方會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方向跟進。據法律學者及政府內部分析,保安局長所提的是《公安條例》第17B「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即是2011年社民連成員向時任運房局長鄭汝樺「搶咪」一事被控的罪名。 根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第2款,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言詞,或發出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破j社會安寧,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據悉,政府內部評估,若官方昨日對事件沒回應,或可能令致有關激進行為「變本加厲」,因此以譴責為第一步,至於會否透過法律提出控告,視乎警方調查及實際證據。 政府回應防「變本加厲」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說,《公安條例》17B(2)重點涉及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當中要涉及導致或很有可能導致人身傷亡及財物即時受到破壞。他說,現階段難以評論由保安局長提出調查方向是否合適,重點是若警方及律政司提出檢控,必須提出足夠證據。 張達明:不應因政治派別檢控 他表示,近期愈來愈多「示威團體」及「反示威團體」衝突情G,很多時現場警員以「無能為力」態度處理。其實,根據「搶咪案」終院裁決,現場警員是有基礎介入,但未知警員是否有足夠訓練,能夠掌握在什麼原則下行使《公安條例》 17B條款。他說,重要是這些拘捕及檢控是按原則及按事件內容判斷,而不是團體所屬的政治派別。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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