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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擬立法 開放代孕

【明報專訊】台灣長期面對低生育率問題,醫界估計島內育齡22至40歲的人口中,高達15%即約30萬人可能不孕。台灣衛生福利部16日在「立法院」表示,現已規劃《人工生殖法》草案,傾向開放「代理孕母」制度,代孕將採無償方式辦理,強調「子宮不會成為買賣工具」。

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表示支持代孕,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讓代孕者與代孕子女不能有血緣關係。衛生福利部民調顯示,近七成民眾認為應開放代理孕母技術,亦有逾八成認為應限定特殊情況的代孕並有配套。

「代理孕母」制度在台灣討論了9年都還未開放,目前代理孕母制度在台灣仍屬不合法。台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邱淑媞昨日宣布,《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已送進衛福部,傾向開放代孕制度,也設定孕母須為台灣籍、生過小孩,不可提供卵子,代理次數以3次為限;且基於互助精神必須是無償方式,代理孕母懷孕期有權反悔。

邱淑媞強調「互助」才是「代理孕母」開放的宗旨,子宮不會成為買賣工具,代孕將採無償方式辦理,但不孕者可提供代孕者交通、營養等補償費用,補償費用會設定上限,避免金錢報酬成為代孕誘因,令代孕不再是有錢人的專利。

邱淑媞說,因子宮直接或間接因素導致不孕的夫妻,只要精卵其中之一來自夫妻即可代孕,為避免代孕者與胎兒出生後有親權爭議,草案明定代孕者不能提供卵子,如果夫妻精卵皆無,則不考慮納入代孕範圍;至於不孕夫妻與代孕者若有親屬關係,目前並無設限。

「代理孕母」年齡應介於20到40歲,且不需配偶同意就能代孕;代孕過程如果出現危害身體因素,可人工流產;草案也給予代理孕母反悔權,在懷孕期間,有權可以終止懷孕。

此外,如果胎兒在產前被診斷出有缺陷,原父母放棄親權但「代理孕母」堅持要生,基於人權不會強迫人工流產,孩子生下來由「代理孕母」領養,若無法領養則由台當局協助。台灣醫界估計,島內育齡22至40歲的人口不孕症比率,高達10%至15%,約有30萬人可能不孕,其中因子宮受損而不能受孕的女性,約5000人至1萬人,需代理孕母才能圓生兒育女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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