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穿短裙的年輕女子乘坐巴士,突感座椅「郁郁]」,赫然發現一名青年匿藏椅下,事後青年聲稱只是在拾回紙張。律政司向青年控以《公安條例》中「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昨審訊時,裁判官質疑控方告錯罪名,辯方更以終院早前案例作出相同質詢,裁判官終在「極不願意」的情G下判青年無罪,但指「被告行為極之可疑」,若控以遊蕩罪定必增加定罪機會,並告誡青年:「呢次係你好彩咋!」
官:早指控罪有問題 應控遊蕩
裁判官謝沈智慧又批評,法庭早於數月前已指出控罪有問題,建議控方修改,但一直不獲理會,「我都唔明(控方)點解唔告loitering(遊蕩罪)」。
報稱店務助理的被告梅嘉耀(20歲),原被控違反《公安條例》17(2)條,即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曹姓女事主供稱,今年9月24日晚上7時35分,她於數碼港巴士總站乘搭73號巴士,坐在巴士上層車尾數起的第3行、靠近左邊窗的座位。被告後來登車,坐在上層最後一行左邊座位。事主當時身穿白色上衣及粉紅色短裙,並戴上耳機聽歌。
短裙女事主:座位罅隙「見人頭」
不久,事主感到座位「郁郁]」,向後望發現被告不見了,其後她赫然在自己座位中間罅隙「見到個人頭」。半分鐘後她看見被告於車尾座位再次出現,但隨即又縮回椅下,事主大驚下通知司機報警。事主續說,等候警員到場期間,被告不斷向她表示「對唔住,無心鵅A放過我啦,畀次機會」。
被告稱為拾回紙張
案發當日拘捕被告的軍裝警察則供稱,他到場後問被告為何躲在椅底,被告當時從銀包取出一張黃色便條,聲稱該便條不小心掉到事主的座位下,故他才走到座位下執拾。
辯方陳辭說,根據終審法院於上月18日就社運人士「搶咪案」頒下的判辭,控方若要成功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檢控被告,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會或相當可能會引致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作出不合法的暴力行為。辯方認為,即使本案被告真的打算偷看裙底,但他極其量只會令警察或途人向他施以合法暴力作出拘捕,或令事主以合法暴力自衛,故此本案的控罪根本不能成立。
控方沒回應 官斥「無可能唔答」
控方沒有回應,裁判官謝沈智慧隨即怒斥,「你無可能唔答,作為法律代表,有責任就辯方的法律論點回應」,但控方依然無言以對。裁判官續說,本案首次提訊時法庭已提醒過控方,本案控罪未必適合,建議控方諮詢法律意見。控方解釋,控方諮詢法律意見的當日,剛好就是終院頒下搶咪案判辭的同一日,故可能有所遺漏。
裁判官隨即反駁,「直到今朝開審前一刻,控方都仲有機會改(控罪)……如果你]有考慮到儭隉v。辯方補充說,控方曾於開審前對控罪的內容作過小修改,但始終沒改控另一罪名。
【案件編號:ESCC3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