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去年6月通過《競爭條例》,旨在規管行業的反競爭或濫用市場權力行為,條例至今仍未實施,競委會正進行籌備工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再提出修例,建議賦予「競爭事務審裁處」強制執行命令、要求欠交或遲交罰款人士支付利息、禁止債務人離境等權力,令審裁處擁有與高等法院及原訟法庭相同的權力及特權。 特權等同高院原訟庭 政府將於2013/14立法年度下半年把修訂條例的草案提交立法會。根據修例建議文件,政府提出6項涉及審裁處權力的修訂,建議賦予審裁處類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等權力,不但可強制執行命令,更可向違例人士要求支付損害賠償,另加判債項利息。至於遲交罰款之人士,現行通過條例,並無訂明任何罰則,修例就建議向欠交或遲交者,提出罰款兼收利息。 望可電子方式交文件 另外,建議又希望可賦予審裁處禁止敗訴的債務人離開本港的權力,以免判決或命令的履行受妨礙。政府又提出在審裁處內,可允許控辯雙方出庭發言,以及把任何被合法羈押的人帶到審裁處席前抗辯或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又期望可接納以電子方式向未來的審裁處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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