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去年通過《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禁止立法會議員辭職後半年內再度參選。長洲居民郭卓堅興訟提出司法覆核,指修例除剝削議員參選權利,更剝削選民投票選擇權。政府一方反駁指機制僅有限地限制議員參選,並且適用於任何種族及政見人士。 法官押後裁決 代表申請人郭卓堅的大律師潘熙指出,議員自行請辭後再參加補選,目的是確定該議員有足夠授權去代表投票給他的選民,這正正是選舉制度的精神,亦顯示議員有足夠的「合理目的」,不存在濫用機制情G。 在有關草案提交立法會草案委員會階段已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反駁,選民投票後不會期望議員在任期內突然請辭;2010年1月,5名立法會議員通過辭職補選策動「公投」,以致其後花了1.26億元公帑補選,但投票率僅17%,故政府提出的修訂亦有其「合理目的」,就是令選舉制度更暢順;加上通過修訂前,立法會已有相當的討論並獲通過。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 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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