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太華18日加新社電)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醫生未徵得病人、他們的家屬或決策代表同意﹐不能單方面作出決定﹐撤走病人的維生器。
這項裁決維護安省和一些省份的既有法規﹐一些宗教團體認為是一大勝利。
但是法庭裁決未能解決道德上的兩難困局﹐例如﹕在醫學昌明的今天﹐植物人存活多年﹐應否維持他們的生命。
加拿大最高法院以5比2的票數﹐裁定醫生不能單方面決定停用維生器。首席法官麥克拉克蓮(Chief Justice Beverley McLachlin)寫下裁決書﹐指一些省份有這類法規﹐有關生死的醫療爭議﹐應交獨立仲裁庭或法庭處理﹐不是醫生或病人家屬自行解決的問題。
這些獨立仲裁庭可以考慮非醫療因素﹐包括病人及家屬的道德觀、宗教信念。
法官卡拉卡桑尼斯(Justice Andromache Karakatsanis)有不同的意見﹐認為安省的《醫療護理授權法》(Health Care Consent Act)沒有「賦予病人或他們的決策代表權利﹐堅持使用無效、有害、不合醫療護理標準的醫療服務」。
該案涉及61歲男子拉蘇里(Hassan Rasouli)﹐他在2010年接受腦科手術﹐術後出現問題﹐此後依靠儀器呼吸和喉管進食。
多倫多市新寧醫院(Sunnybrook hospital)的醫生確定﹐拉蘇里沒有治癒機會﹐用維生器維持生命﹐他只會受苦﹐情況愈來愈糟。
但拉蘇里的妻子薩拉塞爾(Parichehr Salasei)不同意﹐她堅守夫妻倆的什葉穆斯林(Shia Muslim)信念﹐深信丈夫的肢體活動代表最小的意識。
最高法院裁定﹐拉蘇里的醫生不能繞過《醫療護理授權法》。它說﹐安省法律的「治療」條文﹐不能局限於醫生所說的有效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