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胡婆婆地皮轉為村長個人名下,律師黃國桐表示,這對胡婆婆沒有保障,「間屋用送契送齫q人,佢點用你無權再過問,口頭承諾亦係好難拗」。他表示,居民團體若有社團註冊或民政事務總署承認,在法律上是法人,可以持有物業,因此若胡婆婆的意識是捐給公家,應直接轉名至居民團體。 轉名應轉至團體或訂信託 另一做法是在樓契中訂立信託(declaration of trust),即轉名給個人作為受託人(trustee),同時訂明受益人(beneficiary)。以胡婆婆的情G,是可以轉名給村長郭錦祥為受託人,村務委員會或村公所為受益人。 他稱,其實這類將物業「捐給公家」,較理想做法是以遺囑形式處理,訂明自己過世後,物業的受益人為某個團體或組織。這是屬於信託形式,在身後才執行,此種做法可保留彈性,一旦在訂立遺囑至離世之間需要現金急用,便可改變主意,變賣物業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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