輟學指引突改 撤發警告信時限 囑學校視情G轉介社署警方 狄志遠批教局卸責
【明報專訊】教育局前日晚上向全港學校發通告,更新處理15歲以下輟學生個案的指引。按2009年原有指引,教育局按時限跟進,「會」向家長發警告信、入學令;新通告則不再訂明發出時限,並新增對學校要求,如學校發現學生或家庭有缺課以外的問題或需要,須按情G轉介至社署、社會服務機構或警務處跟進。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志遠批評局方未經諮詢就更新指引,圖將處理缺課的責任推至學校或其他政府部門,「若將兩個月(發警告信)延長到一年,就叫做倒退,但現在它(當局)索性取消時限,簡直是不負責任」。
原指引輟學兩月警告 6個月發入學令
本報上周三(28日)就一宗學生缺課逾兩年個案向教育局查詢。教育局上周五(30日)則更新2009年發出的處理學童缺課通告。新通告刪走自2006年沿用至今、處理懷疑輟學生個案的時限。按舊通告,該局「會在接獲申報的第2個月月底」發警告信,其後每個月底發跟進警告信,如家長不理,「便會在第6個月月底」發入學令(見表一)。
按照新通告,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日後處理缺課/輟學個案時再增一步驟,首先會將按個案情G及進展「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家長發出勸喻」。其後每步驟不再設時限,通告稱倘學童缺課情G未改善,局方「會考慮」發出警告信;倘情G持續,局方「會按情G」向家長發出跟進警告信;倘家長仍拒絕合作,「會考慮」發出入學令。
審計07年已批教局沒嚴守處理時限
翻查資料,審計署早在2007年發現教育局「沒有嚴格遵守處理懷疑輟學生個案的時限」,指教育統籌局(教育局前身)在2004/05及2005/06學年開立的懷疑輟學生個案中,需時逾7個月跟進的有1016宗,理應交內部檢討委員會審視,惟截至2006年9月底,只得12宗(佔1.18%)提交至委員會,其中4宗個案被發共6封警告信,但沒發出入學令。至2017年屯門山景h雙屍案,再揭15歲死者輟學6載,教育局卻在其持續缺課一年多後終止個案,惹各界抨擊。
根據教育局提供最新數據,2019/20至2022/23學年有1671名學童須跟進6個月或以上仍未穩定復課,惟由2019/20至2023/24只有8宗(約少於0.5%)交至內部檢討委員會討論,當中就3宗發出入學令。
狄志遠批評,教育局在有事時才「象徵式積極一點」,形容過去17年原地踏步,「下下要死人才改善」。他又稱,現屆政府經常聲稱重視政策成效,「說要提速、提效、提什麼,但這些事卻10多年也沒有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