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提供錯誤樓盤地點 買家興訟 經紀判賠12萬元訂金及利息 上訴駁回

[2024.08.26] 發表
案中的投資者以為物業樓花在賓頓市﹐但其實原來是在距離賓頓市以北3公里外的一處地方,超出賓頓市的範圍。

【明報專訊】「Location ! Location ! Location !」這是地產經紀和地產公司經常掛在口邊的銷售口號,地點好的物業,價錢也高。而一名地產經紀和一間地產公司就由於錯誤提供樓宇地點而被買家興訟,法官判經紀要賠償12萬元樓花訂金及利息給買家,另付法庭3萬元訟費。地產經紀雖然在一審敗訴後曾提出上訴,但還是被上訴庭反駁回來。

2017年2月,戴軍(音譯:Jun Dai)與地產開發商Primont Homes (Caledon)Inc.簽署了一份購房合約,購入這家開發商開發的一處物業樓花,售價為123.25萬元。

戴軍支付12萬元定金,預計房屋交吉日期是2019年3月,之後還有另一位投資者張宇(音譯:Yu Zhang)也加入這筆投資。

購買此處房產用作投資的戴軍,購入樓花前曾向Homelife Landmark Realty Inc.地產經紀公司的經紀施宇(音譯:Yu Si)了解過這一樓盤的位置。施宇告訴戴軍,該物業位於賓頓市梅菲爾德路(Mayfield Road)夾堅尼地路(Kennedy Road)路口附近,是一處難得的位置優良的好樓盤。

2018年5月,戴、張二人駕車經過上述地點,想看看投資的物業進展如何,卻沒有找到這個樓盤。他們追問之下才發現,該樓盤的實際位置是在上址以北約3公里外的一處地方,超出賓頓市的範圍,進入卡利登(Caledon)鎮的區域。

兩人深感被騙要求毀約,同時還要對地產經紀施宇、開發商Primont公司以及開發商的代理商提起訴訟索賠。他們認為這幾方被告都在說謊,提供物業的假地址,因此他們無需履行購房合約並且有權拿回定金。

在一審開始前,戴、張二人與開發商達成和解協議。由於是他們主動提出毀約,因此開發商可沒收那12萬元的定金;但也是因為開發商提供錯誤地點,因此即便開發商事後也許要遭受降價銷售的損失,也不能反訴戴、張二人毀約。

兩人轉而向地產經紀施宇追討12萬元的定金及其利息。一審法官認定,施宇給出了錯誤的物業位置信息,戴、張二人就是根據這個錯誤信息而做出的投資購房決定,因為他們相信該物業是位於一個擁有大房子和學校的「成熟」社區。

相反,如果他們兩人知道該房產的實際位置是在卡利登鎮,他們絕不會簽署購房合約並繳納12萬元的定金。

施宇向安省上訴庭申辯稱,她並沒有給出錯誤的位置信息,兩個買家更不是倚賴這個錯誤信息做出購房的決定,因此買家無權因為她的疏忽而追討損失。

而且就算要追討,戴、張二人也應先向開發商追討,然後才可向地產經紀索賠。最後,如不是這兩人毀約,就根本沒有任何損失出現。因為該房產在交吉之後到開審期間,其市場價值上漲到180萬元,超出最初售價60萬元。

施宇還舉出一個類似的個案判決。此案中被欺騙的買家想毀約索賠,反而被法官判令要賠償賣家。

上訴法院的法官則認為,施宇舉出的舊案─卡爾滕格案(Kaltenegger),不具備普遍適用的情況,不是說任何遭地產經紀或律師欺騙的買家,如果毀約,都不能因受騙而索賠。

上訴法官相信一碼歸一碼,卡爾滕格案的判決不適於本案,而且前者不但看起來像是孤案,而且也與加拿大最高法院關於共同責任的判例不一致。

對於房產增值60萬元的情況,上訴庭法官認為這只是施宇的運氣使然,但她不能因為戴、張二人獲得物業增值,就可逃避說謊的法律後果。鑑於以上原因,上訴法庭的3位法官判決施宇要賠付12萬元定金及利息還有3萬元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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