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適用反腐敗公約 10年30宗移交逃犯
【明報專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5年生效,共83個國家簽署,包括英、美、澳洲、俄羅斯、中國,公約同時適用於香港和澳門。律政司長林定國去年出席「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時提及,截至去年10月,律政司在過去10年分別處理超過30宗有關公約罪行的移交逃犯案件,以及處理約1000宗涉及該公約所涵蓋罪行的相互法律協助案件,例如下令限制或頒令沒收犯罪得益、將犯罪得益歸還其他國家等。
澳門歐文龍案 英助充公賄款
澳門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貪污罪成,澳門終審法院宣判他所收受部分賄款充公,在英國的財產全部撥歸澳門政府擁有。澳門政府其後根據該公約向英國請求協助,於2015年向當地法院申請充公歐文龍於倫敦的物業及其他資產,並取回拍賣所得逾2870萬英鎊。
國安法後移交協定國剩10個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多個國家先後中止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協定,仍有協定的國家由2019年19個減至目前10個,當中不包括波蘭,而歐洲國家只剩捷克與本港有移交逃犯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