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定物業按揭50萬元 承包商擅自多按30萬
法官判需承擔全部債務責任
《協議》寫明,三方合伙人將有權按照各自的比例獲得該物業的任何轉售收益;物業所產生的所有利潤和收益,也按照合夥人各自的投資份額分配。
為此﹐方女還向尹惠俊提供了一份授權書,允許尹某直接從她的道明銀行帳戶中提取資金,以支付她所需支付的27.5萬元購房款和其它的重建費用。法官認為這符合兩人彼此是信任的夥伴關係安排,而不是放貸和借貸的關係。
銀行的對帳單顯示,尹惠俊實際從中提取了21萬零427元用作購房的首期;另外他還提取了39.1萬元用於物業的翻建。
關於物業的按揭,雖然大家商定的是按揭額度為50萬元,但尹惠俊實際上卻按揭了80萬元,多出來的30萬元被他用作他自己那一部分的投資。
對於尹某的辯解,法官認為「基於顯而易見的原因,我發現尹先生和他的證人在合伙問題上提供的證據不可信,主要是因為他們的證據大部分是純粹的陳述,而且與文件記錄(包括他們與方女士的同期通訊)不一致。
「而方女士的證據與當時的記錄一致,不存在重大矛盾。因此我對方女士的證據的可信度沒有任何疑慮。」
法官稱,文件證據、周圍情況以及雙方的行為都客觀地表明,尹、方二人是以盈利為目的共同做生意,兩人之間並非借貸關係。雖然其中又摻雜有尹某妹妹並未簽署上述協議,而且宣誓自己並未參與這一協議,但這一點無關緊要。
法官認定,「尹先生確實毆打了方女士,並且一直在恐嚇和騷擾她,試圖迫使她離開該物業,以便他自己獨享物業增值的收益。」
尹惠俊還關閉方某臥室的互聯網服務甚至電源;更換配電箱的鎖;干擾她將房間出租給租戶;甚至還封鎖車道,使她的房客無法上班。
法官雖然認可了方女對此處物業的權益,但不同意判令尹某賠償,理由是「儘管我發現尹先生確實對該物業進行了未經授權的按揭,但目前未償還按揭貸款的金額尚不清楚。」
法官最後裁定,方女已經把錢投資到這座物業,她需要一個地方可以和她的兒子一起居住,而且她目前也有租戶。因此最實際的解決方案是一方收購另一方,而不是要方女士立即搬出然後進行索賠,因為這樣的安排不切實際。
如不能收購,就可能需要採取一些程序來分割和出售該物業。同時,尹某對任何超過50萬元按揭貸款的債務,需承擔全部責任。而方女已承擔該房產建築成本的50%,她無需再支付建築成本的任何款項。
此外,尹某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干擾方女及其家人、租客、客人或受邀者使用和享用該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