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7?21游乃強受查 林卓廷得直撤罪 官:《防賄例》不限制披露公職失當

[2024.02.09] 發表
林卓廷曾於2019年12月30日召開記者會,於回應警方稱7.21事件是有人帶一班人入元朗牽引出來時透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被廉署調查。(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2019至2020年於記者會披露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經審訊後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昨裁定他上訴得直兼獲訟費。法官稱,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某人就《防止賄賂條例》指定罪行受查,而不能廣義解讀,亦不覆蓋林所披露游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故林沒觸犯有關法例。

律政司:研判決理由決定跟進否

律政司回覆查詢稱,會研究法庭的判決理由及相關資料以決定需否跟進。

林卓廷曾稱,游乃強負責調查7.21事件是自己查自己,又透露游被廉署調查,而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指他明知或懷疑有人就第II部所訂罪行正在受查而披露受查人身分。第II部所訂罪行主要是賄賂貪污罪行。原審裁判官認為林影響廉署循公職人員失當及賄賂罪調查,上訴方爭議裁判官對條文釋義有誤。

暫委法官游德康在判辭指出,林沒披露游乃強是第II部貪污等罪的受查人,原審裁判官必須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一方於上訴期間提出,根據立法原意應廣義解讀條文,可覆蓋披露就貪污以外的罪受查的情况;又提及《條例》原為防止走漏風聲而有損調查隱密,若罪行範圍局限於披露所訂罪行受查,而不禁止林告知受查人被調查,會令條文形同虛設。

控:應看立法原意 官:修例已收窄

游官不同意律政司提倡廣義地解讀條文,稱上訴庭和樞密院的案例反映條文限於披露貪污等罪而受查。追溯立法歷史和會議紀錄,立法局1996年修訂條文,具體收窄覆蓋範圍至披露就貪污罪受查人的身分;草案委員會當時亦拒應廉署要求將覆蓋範圍修訂為「一般調查」,故條文不能廣義解讀的意向「昭然若揭」。在較狹窄解讀下,林的主觀意圖或客觀事實,均沒披露游乃強是貪污罪下受查人,故撤銷定罪。

翻查資料,社民連吳文遠2016年向傳媒披露廉署調查馮程淑儀換樓案或關乎受賄,同樣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監4個月,他上訴至終院被拒。

【案件編號:HCMA 34/23】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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