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呈內地法律典籍 終院:無關國安毋須參考
【明報專訊】終院昨於判辭質疑上訴庭提出的兩個理據,包括法庭需否參考內地法律典籍的爭議及國安法可考慮的求情因素。終院法官表明不同意上訴庭的看法,認為本港法庭毋須參考與國安法無關的內地法律,重申人大不曾稱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制度銜接。終院亦批評上訴庭「明顯忽略」更生這判刑原則,「難以理解」為何上訴庭收窄適用的求情因素。
律政司早前向上訴庭呈遞內地刑法典籍《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上訴庭認為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兩地法律銜接,可參閱相關內地法律。終院認為,人大在說明國安法時,只提到國安法與維護國安的全國性法律銜接,並不代表香港與內地法律制度銜接,故本港法庭只應參考與國安法相關的內地資料,例如人大的《5.28決定》,其他與國安法立法背景、文意和目的有別,且缺乏關聯的內地法律,則不在法庭參考之列。
斥上訴庭審視求情因素「明顯忽略」更生原則
上訴庭判辭另提出,可接納的求情因素必須與阻嚇、懲罰、譴責及制止被告再犯事的原則有關,在國安法框架中,只有無損維護國安的求情因素才可獲接納。終院質疑上訴庭忽略和排除更生的判刑原則,例如法庭在「情節較輕」的案件,可因應被告年輕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助他們更生。
終院續稱,國安法檢控過程已達維護國安目的,「難以理解」部分求情因素會被視為損害維護國安的目的,並重申法庭量刑時須將現行的本地量刑原則與國安法一同應用,沒理據將本地某些量刑原則排除在外。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