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國安刑期下限屬強制 認罪無改 呂世瑜敗訴 官指量刑酌情權「在框架內行使」
【明報專訊】首宗針對《港區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昨有裁決。理大生呂世瑜去年承認煽動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設5年最低刑期,呂未能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上訴失敗後再提終極上訴。終院5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呂世瑜敗訴,並指國安法為刑期訂立上下限「具強制性」,法庭須在「訂明框架內行使其量刑酌情權」,即呂維持原判,須繼續服刑。有法律學者認為,最低刑期「永遠有其不公平性」。
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6歲)昨穿粉藍色針織背心、白襯衫及戴深藍色領呔,由囚車押送到庭應訊,不時向旁聽親友揮手。終院開庭宣判,由首席法官張舉能讀出結果,不足1分鐘便散庭,呂聞判一刻神情平靜,隨即被押回囚室。
根據吳文南案,法庭一般會給獲三分之一減刑予最早認罪的被告,開審前認罪則可減刑四分之一。《港區國安法》於第20及21條所訂立的「分裂國家罪」,則列出一套分為3個及兩個級別的量刑框架,其中呂世瑜承認的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訂明,若案件「情節嚴重」,罪成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於被裁定「情節嚴重」,呂世瑜認罪下被判囚5年,減刑約一成,不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其代表律師上訴時主張,國安法刑罰幅度僅確立量刑起點,被告仍可因認罪獲減刑至超出刑期下限。
上訴方:刑期僅限量刑起點 官:矛盾解讀
終院法官昨於判辭指出,上訴方的主張「站不住腳」,並指出上述條文「明顯地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刑罰的性質和刑期」,規定法庭在指定幅度內判刑,上訴方主張該刑期限制只確立量刑起點,「是賦予法例原文不能包含的意思」,若說國安法容許就「情節嚴重」的案件判處超出刑期下限的刑罰,「是自相矛盾的解讀」,第21條無條文支持該見解。
判辭亦重申國安法假定和容許法庭「在訂明框架內行使其量刑酌情權」,在適用的刑罰幅度內,法庭仍有酌情權應用香港適用的量刑法律和原則加刑或減刑。換言之,法庭仍可因被告認罪,在刑罰幅度的範圍內減刑。
3「超限」減刑因素「盡列無遺」? 終院:不容其他
另一爭議是國安法第33條列出減刑至超出刑期下限的3項條件,即被告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盡列無遺」。上訴方認為法庭仍可採納其他減刑因素,判處低於刑期下限的刑罰;終院不接納,並認為第33條目的明顯是為犯罪或潛在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他們放棄犯罪、協助當局遏制危害國安活動和促進執法,不容許其他無關的因素,已盡列無遺,故駁回上訴。
判辭指量刑3階段 最後考慮第33條
判辭續列出法庭的量刑步驟,第一步是定斷案情屬「嚴重」或「較輕」,以判斷適用什麼刑期幅度;然後法庭可在刑期幅度範圍內,行使酌情權考慮第33條以外、一般適用的加刑或減刑因素;最後一步是若第33條的減刑條件適用,法庭可考慮是否減至超出刑期下限,考慮因素包括被告的協助有多大效用、是否願意出庭指證他人、提供協助對被告帶來多大風險、自願投案動機及在多大程度上顯示真誠悔意等,再判定最終刑罰。
【案件編號:FACC 7/23】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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