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新聞材料 爭議國安法「指明證據」無涵蓋 黎智英一方指國安手令繞過高院規程
【明報專訊】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並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要求高等法院裁定警方無權查閱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材料暫獲封存。警方上月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第二張搜查令,授權警方查閱新聞材料。黎智英周二(9日)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院裁定第二張搜查令無效。入稟狀指出,國安法保障新聞自由,沒有賦權執法機構查閱新聞材料,又質疑警方認為國安法凌駕其他法例,試圖「繞過(sidestep)」現有的規程取證。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黎智英,建議答辯人是警務處長。高院上周處理警方入稟解封涉案新聞材料的申請時,已排期8月22日,一併審理黎的司法覆核及警方的許可申請。
指警前年引警例獲手令入侵手機
入稟狀指稱,警方前年8月根據《警隊條例》獲批搜查令,在黎智英的寓所檢取兩部手機,並在未知會黎或其律師下,強行入侵及破解手機,另連接無線充電器充電。黎事後入稟禁止警方查閱新聞材料或涉「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材料,高院頒下規程,下令在定奪哪些屬新聞材料前,警方不得查閱手機內容。當中涉及爭議的新聞材料達8179項。
今年7月,警方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申請第二張搜查令。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判官羅德泉信納手機內有有關危害國安活動的「指明證據」,批准警方檢取手機及其複製副本,包括新聞材料,並列明警方須向高院申請解封材料。黎智英一方反對,質疑警方是繞過高院訂立的規程取證,並入稟要求推翻第二張手令。
黎智英一方質疑,根據現行《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稱《條例》),一般由裁判官簽發的手令,不包括檢取新聞材料。而國安法沒有列明「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亦沒有指出《條例》不適用於國安相關案件,僅列出執法部門可採用其他調查方式及有更大權力取證,包括在無手令下作出搜查,沒有明言限制上述權力。
入稟狀續指出,國安法訂明保障新聞自由等基本人權,又援引多宗英國案例,佐證法庭須謹慎權衡各方利益,方可批准檢取新聞材料作證;而警方仍可按《條例》,向高院原訟庭或區域法院申請檢取新聞材料,令其調查權不受影響。
《蘋果》案料最快2023年底開審
另外,入稟狀提到,司法覆核涉及的《蘋果日報》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已交付高院審訊,但由於律政司尚未決定本案會否由3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理,而主控今年內沒有檔期,加上辯方聘用資深大律師需時,預料案件會在明年底至2024年初開審。
【案件編號:HCAL 738/22】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