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聯合行動伙同犯罪 不論角色須負刑責 控方:被告非擲磚奪命者 足入罪誤殺
【明報專訊】七旬清潔工於2019年11月北區大會堂衝突中遭磚頭擲斃,兩名青年被控誤殺等罪,昨於高院續審。控方結案陳辭表示,奪去死者性命的磚頭並非出自兩名被告手中,而是不知名通緝者丟磚擊中死者,但基於「伙同犯罪」原則,兩被告伙同黑衣人行動,足以入罪。控方又稱,如非黑衣人丟磚傷人,該人都要面對法律後果,「無關種族、宗教信仰和政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被告劉子龍現年19歲,次被告陳彥廷現年18歲,被控誤殺、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罪。針對誤殺罪,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在結案陳辭表示,黑衣人當日在傘陣掩護下折返現場,並向清理路障的途人丟磚,他們未必有實際協議,但選擇共同行動,已符合「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控方承認,兩名被告沒有出手丟磚擊斃事主羅長清(終年70歲),令事主倒地的磚頭來自另一名通緝者,但兩人聯同黑衣人行動,並有共同目的,不論有何角色都要負上刑責。
稱磚有一定重量 應預期會傷人
說到此處,控方將警方檢取的一塊磚頭呈堂,交予陪審團觀看。控方稱,涉案磚頭有一定重量,黑衣人向途人丟磚,應該預期會擊中和傷害他人,加上次被告的手機語音對話提及帶槌,顯示被告預期現場有人受傷。控方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來自黑衣人或者途人的陣營,市民都要守法。
稱黑衣人先丟磚 途人才還擊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稱重點在於傷人意圖,而慢鏡頭片段拍到,「黑衣人首先丟磚,途人才會還擊」,冀陪審團分清楚誰是「施襲者」和「自衛者」。
控方進一步指出,受傷的男子X為了保護自己,持鐵通站在原地,及後首被告疑似「手持一些物品」,打扮接近次被告的男子則持鋸走近X,對X包圍施襲,反映兩人均有意使X受傷。
被告曾認揮鋸 辯方:驚慌症發作
次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以鋸揮向傷者大腿,惟辯方爭議他驚慌症發作,更被警員阻止服藥。控方表示,根據案發前數月的醫療紀錄,次被告只有輕微焦慮徵狀,而且不想服藥,質疑他沒有真正病發。
至於暴動罪,控方表示黑衣人舉傘丟磚,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控方提醒陪審團不要受情感影響,根據庭上證據判斷。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322/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