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分裂囚國安法最低刑罰5年 原可減刑 理大生上訴刑期
【明報專訊】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早前於區域法院判囚5年。由於國安法條文列明「最低刑罰」,法官考慮過後更改刑期,令外界關注國安法刑期下限的約束力。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已收到被告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
被告呂世瑜(現年25歲)在原審時認罪,換言之只能就刑期上訴。案件於今年4月判刑,法官胡雅文表示被告以公開Telegram頻道煽動港獨,並以售賣武器等方式煽暴,屬「情節嚴重」,原本採納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3年8個月。控方當時質疑,國安法第21條列明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終接納判刑受國安法條文所限,改判囚5年。
陳弘毅:有爭辯空間
本港現有刑事罪行大多列明「最高」而非「最低」刑罰,本案為首宗根據國安法「最低刑罰」更改刑期的案件。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曾表示,本案若上訴至上訴庭,有關法律問題仍有爭辯空間。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