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搶文件 梁國雄裁藐視囚兩周 官指侵犯財物擾議會 不受特權法豁免

[2022.03.30] 發表
梁國雄(左)自行求情時稱,現時立法會經過完善後,「唔會出現好似我巀陪,選都無得選」。(楊柏賢攝)
社民連主席、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右)裁決前在庭外見記者時稱,不論任何結果,梁國雄也會本荂u行無愧怍心常坦,身處艱難氣若虹」心態,稱梁無愧於選民及香港,多年來都是表達市民意見及憤怒。(楊柏賢攝)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早前裁判官認為條例不適合控告議員,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及監禁14日,與其他案件的總刑期23個月分期執行。裁判官稱,被告當時曾稱要「搶文件」,反映他清楚知道其行為是不合法,亦無徵求同意,屬侵犯他人行為;且被告擾亂會議,影響其他人執行憲法功能。

官員受驚否文件機密否非關鍵

2016年11月15日房屋事務委員會與發展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橫洲發展計劃。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稱,被告未經同意搶去馬紹祥文件,無視會議主席麥美娟的命令,將文件交給另一議員朱凱Y,其行為並無合法權利,屬侵犯他人財物的行為。嚴官表示,官員有否受驚、文件內容是否機密並不關鍵,一旦文件到第三者手上,無法控制他人如何處理,故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的行為是引起擾亂。

嚴舜儀又認為,麥美娟下令被告離開,令會議可繼續,屬合理果斷決定,有效令其他出席者知道遵守規則的重要。

至於辯方指被告的行為及言論受特權法第3、4條保障,嚴官引用終院就本案裁決的判辭稱,特權法賦予議員言論自由,旨在確保立法會享有安全及有尊嚴的環境,惟被告的行為是擾亂會議,超出豁免範圍。

嚴舜儀判刑時重申,被告身為議員知悉議會規則,任何擾亂立法會會議的行為都不可取,惟考慮過程歷時2分鐘,亦不涉及暴力或機密資料;而被告有4次同類案底,法庭曾經判處罰款緩刑等,都未能起阻嚇作用,故判囚21天,惟考慮被告出任公職多年且患冠心病,減刑7天。

纏訟4年 官曾稱條文不適用告議員

翻查資料,嚴官2018年裁定有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本案被法庭無限期擱置,其後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2021年提出終極上訴被駁回,終院裁定梁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案件擾攘近4年,終在今年1月開審。

【案件編號:ESS 169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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