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國泰空姐追討獎金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5名於2017年退休的國泰機艙服務員,不滿國泰未按慣例發放年終酬金,入稟勞資審裁處向國泰追討共17.5萬元。5人早前敗訴,獲准就裁決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潘兆童昨頒下書面判辭,表示原審審裁官並無誤解相關法律原則,亦已考慮勞資雙方沒就年終獎金有共識,故不存在「不容反悔」的協定,認為原審裁決有據可依,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官指年終獎金勞資無共識
申索人依次為董煥卿、吳麗芬、何靜儀、姚淑儀及區婉芬,每人申索3.5萬元。5人加入國泰超過30年,於2017年10至11月期間退休。被告人為各申索人前僱主國泰航空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勞資審裁處早前接納國泰在2017年將年終酬金改為特惠金,故退休員工不合資格領取。
申索人不服上訴,爭議國泰在過去30年,每年7月後退休的員工均同樣獲年終酬金,是勞資雙方的共識,而根據「不容反悔的協定(estoppel by convention)」原則,酬金的性質不容反悔,認為原審審裁官錯誤理解上述原則。
潘官則認為,審裁官已考慮國泰沒訂立發放獎金的政策或指引,亦無證據顯示國泰曾告知申索人會發放該獎金,故上述安排並非雙方的共識,不符合「不容反悔」原則。
另一爭議是上訴方指出,審裁官忽略勞資雙方可按勞方一貫的安排建立共識,申索人有正當及合理原因「期望」國泰繼續發放獎金;潘官引述國泰一方反駁稱,共識須「清晰及統一」,足以供法庭給予法定效力,總結不能從現有證據論斷雙方必然有相關共識。
【案件編號:HCLA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