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男同志海外婚後返港申請公屋,在符合入息資格下,被房屋委員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他早前提司法覆核,認為房委會決定涉及性取向歧視,昨日獲判勝訴。高院法官在判辭中表明,低收入已婚同志同樣有住屋需求,相信需求不比異性伴侶低,雖說房委會協助異性伴侶置業的理由合理,但會方未能證明已婚同志加入輪候冊如何造成影響,政策已構成性取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法庭頒令撤銷房委會決定,事主的公屋申請恢復,毋須重新輪候。
男申請人Nick Infinger前年1月在加拿大與丈夫結婚,兩人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同年3月9日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法庭昨日頒下命令,撤銷房委會的決定,其「一般家庭」公屋申請獲恢復,毋須重新輪候。申請人透過代表律師稱,本港同志權益再次受法庭肯定,判決再一次顯示香港LGBTI(男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人士及雙性人)族群正面臨具歧視性違憲的政策,反問:「到底需要多少裁定政府敗訴的裁決,才可令政府不再依據帶有歧視性的政策,和推出針對LGBTI族群的反歧視法呢?」
房委會表示,目前只接獲唯一一宗同性配偶公屋申請,會方將詳細研究判辭,並徵詢法律意見,以作適當跟進。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年底,一般公屋申請約有151,900宗,平均輪候時間為5.4年。
官:同志住屋需求不比異性戀低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指出,公屋制度旨在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屋,已婚同志和異性家庭之間的差異與分配原意無關,低收入已婚同志的住屋需求不會比異性家庭低,直指案件關鍵是不同性取向者面對的不同待遇。
周官認同公屋單位有限,亦認為房委會先顧及普遍的異性家庭合理,但他表示社會資源總是有限,房委會不應過分強調公屋分配的零和性(zero-sum),反而應審視分配過程有否涉歧視,排除個別群體於制度外的決定是否合乎比例。
指房會未證明令異性伴侶輪候時間增加
周官續稱,將已婚同志排除輪候隊伍外,理論上增加異性伴侶置業機會,惟房委會未能提供已婚同志的申請數字,亦無法證明已婚同志加人隊伍後,使異性伴侶輪候時間增加。故此,基於缺乏足夠客觀證據,法庭不接納政策與房委會方針相稱。
除此之外,房委會亦指出同性婚姻的概念「迥異、複雜、多變」,一些接納同性婚姻的海外國家,與香港法律及政府制度不同,房委會審查時面對一定困難。周官反駁,根據房委會現行機制,申請個案可以逐一審查,房委會亦無法證明審查海外註冊的已婚同志,較審查海外註冊的異性伴侶困難,直斥不樂見(not impressed)房委會如此辯駁。
黃碧雲:性小眾平權里程碑
周浩鼎:動搖婚姻制度 冀政府盡快上訴
民主黨黃碧雲形容,案件是本港性小眾爭取平等公民權利的重要里程碑,人民力量陳志全則呼籲房委會不要上訴,盡快落實裁決。
經民聯梁美芬質疑裁決不公,強調本港婚姻制度不能隨便由司法機構決定,稱社會大部分人希望維護一夫一妻制,其中牽涉撫養權等權利。民建聯周浩鼎則表示,今次判決「茲事體大」,隨時會動搖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希望政府盡快研究判辭並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HCAL26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