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5歲青年早前被控於8月11日在黃埔襲警及管有爆炸品等罪名,現獲保釋候訊,他前日透過律師入稟區域法院,控告警方拘捕他時於港鐵站、警車及警署施加不合法暴力,違反《普通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並申索人身傷害賠償。 原告為張漢東,被告則為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長。據入稟狀,原告稱有警務人員於今年8月11日,分別在黃埔港鐵站A出口或附近、一輛警車內,以及紅磡警署內對他施加不合法暴力。 原告認為,警務人員行為違反原告的憲制性人身自由及安全權利,亦有違普通法、基本法第28條、香港人權法案第5條,被告需就此負責。原告故此向被告申索人身傷害賠償及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惟入稟狀無提及實際索償金額。 資料顯示,張漢東(25歲)被控各一項襲警及管有爆炸品罪。控罪指出,張漢東於2019年8月11日在黃埔A出口襲擊警員盧振業,以及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糖。案件押後至12月3日再訊,張漢東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DCPI3598/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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