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一名15歲男中學生被捕,搜出經改裝長傘、行人杖及「雷射筆」,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裁判官聽畢雙方結案陳辭,將案件押後至本月7日裁決,其間少年繼續還押。 稱「雷射筆」現實難傷人 10月剛滿16歲的少年昨被押至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受審。控辯雙方爭議在於「雷射筆」是否符合首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罪。控方引述案例指出,非法用途包括束縛人身、爆破入侵及傷人,「雷射筆」可用作傷人。辯方認為範圍只限於入侵性工具,例如以百合匙偷車;又指專家證人檢證「雷射筆」的傷害只是實驗結果,現實中難以將「雷射筆」固定及瞄準傷人。 至於次項控罪,控方指少年改裝雨傘及行山杖的意圖並不重要,法庭只需證明他有意傷人。惟辯方形容它們只是「爛遮」及「爛棍」,攻擊性沒經改裝而增加,無法證明少年有意用來傷人。 控罪指出,少年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管有一支發出綠色光線的「雷射筆」、藏有經改裝的雨傘及行山杖。 【案件編號:TMCC700019/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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