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位因車禍而腦部受損的華裔長者,因健康狀況惡化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原本是由其兒子擔任全權監護人﹐照顧老人的飲食起居。但老人的脾氣日漸暴躁,兒子覺得不堪忍受,獲得母親(即老人的妻子)的同意後,提出解除自己的監護權,由母親接手。
但安省「公共監護和委託人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Public Guardian and Trustee,OPGT )卻節外生枝,聲稱老人需要一位法律代表來保障老人的權益。但安省高等法院駁回辦公室要求,直接判令老人的妻子全權接手。
華裔長者K在2011年遭遇2次車禍﹐導致腦部受損,不但失去工作能力,連生活都無法自理。最初﹐是由K的兒子D來擔當監護人的職責,照顧自己父親的飲食起居﹐以及父親的財產。
健康惡化脾氣日趨暴躁
但隨粊的健康惡化,他的脾氣亦愈來愈暴躁,記性差兼不能理解抽象概念,一旦溝通有問題,他就破口大罵,尤其是仗茼菑v作為父親的身分,對兒子更是罵不絕口。
以至D開始擔心,父親會有一天由罵人變成打人,因此不願再承擔照顧父親的責任。
K的分居妻子E此時站出來,表示願意照看分居已有10年但還未離婚的丈夫。平時K是在自己家度過,但在周末時則會在E的住所留宿。
E發現,丈夫無法給自己準備適當的食物﹐確保可吸收足夠營養,也不理解他必須服用的藥物及其用途。他不但需要人扶持才能去洗澡,而且大多數的衛生活動也需要幫助。
E於今年從市府員工的職位上退休,以便有更多時間照顧K及其財產。
監護權轉移一度遭質疑
從2006年以來一直負責跟進K健康情況的醫生,在其撰寫的醫療鑑定書稱,K所受的腦損傷對他造成破壞性影響,不能作判斷﹐而K的財務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活動﹐都需要有能力的人長期監督及管理。
但在將監護權從兒子轉到妻子的過程當中,安省司法廳下屬的「公共監護和委託人辦公室」卻向法庭申訴稱,病人醫生的診斷是在2014年,已有些過時。如今K的健康狀況似乎已有所好轉,此時他未必想要妻子負起照看的責任。
辦公室方面指,D提供給法庭的證詞中稱,「我父親不接受他無法照顧自己及處理財務的現狀」,「希望重新獲得對自己財政的控制權」,這說明,K可能反對妻子成為他的全權監護人。
由此,出於為K及其財產的考慮,應由辦公室方面指派一名律師,臨時代理K,參與法庭審核E申請成為K某全權監護人的事宜。
D和其母親則反對稱,委託人辦公室的看法只是一種推測,並沒有實證﹐證明K某的健康已有改善。
雖然法官認可委託人辦公室的立場,認為任命一位法律代表,是保護K這樣一位失去能力者的尊嚴、隱私和合法權利的重要﹔況且,即使在已經進行了能力評估,或法院命令宣布某人喪失能力的情況下,法院仍有權任命法律代表。
但法官在仔細權衡後仍認為,K的妻子和兒子之間,在誰擔任全權監護人的問題上並沒有紛爭,這不是一個訴訟案件,也就不需要一個第三方的法律代表插手。
此外,從D的證詞上下文可以看出,其父的健康狀況其實是在惡化。而且K本人已出庭明確表示,願意讓妻子來照看自己。
有鑑於此,法官判令終止D的監護權,由E全權接受,不安排委託人辦公室另行指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