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2015年在灣仔伊館一場校際辯論比賽中,向時任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示威,經審訊後裁定妨礙罪成,各判囚7天;梁獲准保釋申請上訴,譚則緩刑1年。高院上周駁回二人的定罪上訴,但判刑上訴得直,改判各罰款3000元。兩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高院法官昨認為有關議題無可爭辯之處,拒頒證明書。 官指無可爭辯 梁稱續申 法官指出,上訴方質疑《文娛中心規例》第12條的合憲性,以及要求法庭釐清什麼示威行為才會超越界線及被檢控。法官同意政府方指出,上述問題已在判辭及案例說明,沒有可爭辯之處,故拒頒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 梁國雄在庭外表示,會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並指在文明的地方不會以刑事檢控沒有使用暴力的示威者,但他們的示威得罪了權貴,令權貴用法律懲罰他們,非常醜陋。 他續說,若有關人物對示威感滋擾,可趕走示威者或報警等,但他們沒有這樣做,反而事後指示威者有罪,完全是針對和平示威的報復。 【案件編號:HCMA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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