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加入《榮光》案 鄒幸彤再申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律政司去年6月就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臨時禁制令被拒,今年5月上訴得直。其間,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被拒加入禁令申請的程序,她不服,申請上訴遭駁回;她其後再申請上訴,爭議她屬於程序的「訴訟方」。上訴庭昨頒判辭指出,鄒的主張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亦不涉維護司法公正的利益,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下令鄒須兼付律政司10萬元訟費。
鄒爭議屬「訴訟方」 官:無合理可辯處
是次上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處理。判辭指出,鄒幸彤去年6月申請成為禁令的訴訟方,雖然鄒獲送達文件,但原訟庭法官陳健強拒納她是禁制令的反對方或被告,其後拒向鄒批出上訴許可。鄒再提上訴,爭議她當時收到以替代送達的文件已是「訴訟方(party)」及「額外被告(additional defendant)」,她表示律政司申請的禁令針對全世界,而陳官未能依照《高院條例》界定被告及訴訟方。
判辭指出,鄒收到的入稟狀是律政司就她表示「有意成為被告」等的回覆,之後鄒重申她不符合「被告」的描述,上訴庭認為依賴《條例》定義她屬被告及訴訟方是「錯置」,律政司在另一文件亦沒確認鄒是訴訟方或額外被告。判辭提及,法庭裁決和鄒獲發文件並非矛盾,該文件可提供予所有人作進一步行動反對禁令,鄒可以但沒申請合併或介入訴訟。
對於鄒提出禁令會帶來寒蟬效應,上訴庭認為其申請只是程序議題,陳官就此沒有犯錯。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認為鄒的上訴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且不涉維護司法公正,遂駁回申請;因申請缺乏理據,上訴庭命令各方不得要求口頭聆訊以重新考慮裁定,鄒另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MP381/23】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