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翁奏《榮光》案 官指控方詮釋狹窄
【明報專訊】69歲退休漢涉前年至去年期間在旺角、大圍及中環街頭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等歌曲,遭票控7罪,案件昨日結案陳辭。對於控方書面陳辭提及《國際公約》保障藝術作品的「創作者」,裁判官陳慧敏質疑控方詮釋太狹窄。被告陳辭稱,不能以一個旋律或曲目將人定罪,否前會成為國際笑話。
被告李解新(69歲)沒有律師代表,早前否認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3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的票控。
控:公約沒保障籌款 官:廣義已涵
控方早前提交書面陳辭,提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稱公約)》只列明藝術作品的創作者受保障,陳官昨在庭上質疑控方詮釋太狹窄,問演奏者是否包括在內。
控方回應,不爭議被告演奏他人曲目可視為其個人藝術作品,惟公約沒保障籌款活動,即使以較闊範圍詮釋,法例亦不容許被告籌款行為,又指被告不是叫人欣賞演出,而是呼籲市民為其官司捐錢。
陳官反駁,公約亦有提及市民從藝術作品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亦受保障,廣義上被告籌款行為亦可包括在利益內。
被告:以一曲目定罪 成國際笑話
被告陳辭稱,相信大部分香港街頭藝術表演者也沒申請許可,認為香港不應由現代社會變成中世紀社會,以一個旋律或曲目定罪。他又稱一旦敗訴,會上訴至高等法院,更會走遍香港繼續演奏,若勝訴則會向控方索償精神損失。
另外陳官又關注被告犯罪意圖,控方是否有責任證明被告事先知道需申領許可以進行演奏或籌款;控方表示,毋須考慮被告是否知悉申領許可的要求,他只要知道自己在公眾街道奏玩樂器。案件再押後8月28日以讓控方再就法律爭議提交更詳盡書面陳辭。
【案件編號:KCS 38409-11/2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