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大樓藏危險品罰7000元
【明報專訊】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涉於2021年在壹傳媒大樓內無牌管有25支屬第二分類危險品的壓縮氣瓶,被消防處票控「違反危險品牌照上的條款/條件」及「未領有危險品牌照而從事有關的活動」兩罪,被告代表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罰款7000元。辯方指出,公司去年被保安局以《港區國安法》凍結財產,需時向保安局申請繳交罰款,獲准28天寬限。
被告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由清盤人母公司壹傳媒委派的律師代表。傳票控罪指出,有人告發被告於去年12月8日在將軍澳工業h駿盈街8號,違反危險品條例第6(1)條及9(1)條「經批准的儲存所,在任何時間內,只可儲存牌照內所指定的危險品種類」的條款。另被告於同日同地,並非根據牌照而儲存9個四氟乙烷氣瓶及16個二氟一氯甲烷氣瓶,即根據危險品(適用及豁免)規例分類為第二分類的危險品。案情指出,消防處人員當日到上址的危險品倉巡查。據紀錄顯示,現場為持有貯存第五類危險品牌照的危險品倉,惟氣瓶屬第二類,故被告違反相關條例。
辯方求情時稱,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去年6月停運,母公司壹傳媒於去年12月被委任為其臨時清盤人,壹傳媒亦正清盤。辯方續稱,公司去年被保安局以國安法第43條凍結財產,除非得到授權,否則無法動用戶口支付罰款。辯方又稱,被告對涉案危險品並不知情,至消防處檢查才得知,其後已配合調查,並將涉案危險品放在另一倉庫妥為存放。
需時申解凍財產 獲准寬限28天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稱,考慮被告初犯、辯方求情及公司財政狀G等,就兩張傳票分別判處罰款5000元及2000元。辯方稱需時向保安局提出解凍財產以繳交罰款,獲准28天寬限。
【案件編號:KTS11830-11831/2022】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