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新手令查手機新聞材料 黎智英覆核 按國安法簽發 官:與首張搜查令「兩回事」
【明報專訊】警方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並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要求高等法院裁定手機內有新聞材料及涉「法律專業保密權」(LPP),警方不得查閱,材料暫獲封存。警方上月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第二張搜查令,入稟要求解封新聞材料,黎智英反對,高院昨日開庭處理。法官陳嘉信認為,黎須向批出搜查令的裁判官申請撤銷,或透過司法覆核挑戰其決定。黎智英一方明言會申請司法覆核,並獲排期本月22日審理。
警方前年根據《警隊條例》取得搜查令,在黎智英的寓所檢取兩部手機,內有逾8000項新聞材料及其他涉LPP的材料。黎事後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定奪哪些資料屬新聞材料或涉及LPP,禁止警方查閱,該案尚未審結,材料暫獲封存。
前年按警隊例取令 黎入稟資料暫封存
警方於今年7月8日,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1及2,獲裁判官簽發第二張搜查令,涵蓋新聞材料。警務處遂入稟要求高院解封材料,批准警方查閱。
警一方:除非法庭撤銷 一發即生效
代表警務處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陳辭指出,除非法庭撤銷該搜查令,否則手令一獲發出便生效。孫又說,裁判官當時認為兩部手機內的所有材料,均可能與危害國安的行為有關,涵蓋新聞材料或有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的文件;且裁判官已權衡兩者輕重,才批出手令。
黎一方:法庭未解封不能查閱
黎智英反對警方執行手令,代表他的大律師黃雅斌表示,高院已封存被警方檢取的材料,只要法庭拒絕解封材料,警方便不能查閱。
陳官回應稱,首張搜查令是根據《警隊條例》取得,是次爭議的第二份搜查令則是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簽發,與前者「完全是兩回事」,質疑不能直接依從上一張搜查令的裁斷。
陳官亦同意警方陳辭,第二張手令指名涵蓋新聞材料,黎智英若反對警方查閱,只能要求法庭撤銷該張搜查令,即須直接在裁判官席前要求覆核決定,或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而是次聆訊是處理警方的原訟傳票,無權斷定搜查令的法律效力。
黎智英一方確認會在下周二(9日)中午前入稟司法覆核。陳官排期8月22日一併審理司法覆核及覆核許可申請,預留一天審期。
【案件編號:HCMP 1218/20】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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