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校委會修規程 紀委可查處「損校譽」學生
【明報專訊】港大校委會昨日召開今年首次會議,據了解,會上討論修改《香港大學條例》規程,涉及港大紀律委員會的權力,新增一項針對破壞大學聲譽(bring disrepute to the University)學生的條文,指該會有權作調查和裁斷,學生或受到紀律處分。校委會本科生代表黃靖軒表示,擔心相關修訂令校園瀰漫「白色恐怖」。
港大昨回覆查詢表示,就有關學生行為所新增設的條文乃彌補現時規程的不足,以加強機制,有效維護大學聲譽。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在紀律委員會的權力(power of the disciplinary committee )相關規程指出,該會須就校長命令,針對任何學生涉干犯不同罪行,例如在任何法院被裁定觸犯罪行、襲擊或毆打大學任何主管、成員等,而作出調查和裁斷。
本科生代表憂「白色恐怖」
黃靖軒回覆本報稱,基於保密原則,未能透露該條規程是否已通過。他擔心該修訂令校園瀰漫「白色恐怖」,「不知做何事才算觸犯到破壞大學聲譽」。他擔心常報道校政的校媒「學苑」和校園電視的安全,學生亦有可能因而不敢評論校政。
不承認學生會 現無委員
校方:增師生代表 更具代表性
港大表示,不時檢討大學規程以配合校務發展和提升運作效率;今次修訂規程包括擴大組成紀律委員會的學生與教師代表團人數,此舉除可讓更多成員參與,亦可提升組成紀律委員會和處理投訴的效率。港大又指出,紀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是來自各學院自行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故更具代表性。
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去年「感激」七一刺警疑犯風波後,校方不再承認學生會。教育局去年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稱,由於港大不再承認學生會在校內的角色,學生會將不再委任紀律委員會學生委員,或參與提名或委任大學組織中的學生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