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學生無業女罪成 官引終院判辭 「跟暴動者游走是支持表現」
【明報專訊】法官林偉權昨裁決時,花了不少篇幅引述終審法院就7.28「赴湯杜火」暴動案的判辭。林官表示,一男一女學生及無業女被告攜帶生理鹽水和防毒面罩等物品,並跟隨暴動人群游走移動,是一種「依附及支持暴動者的表現」。林官又說,「不是每個集結者都會『動』起來」,即使被告沒有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也算參與暴動。
稱沒破壞安寧也算暴動
終院去年11月就「赴湯杜火案」及「盧建民案」頒下裁決,界定暴動及非法集結的定義。林官表示已全面考慮終院的觀點,例如暴動的流動性很高,法庭不會就暴動範圍採取過於刻板的看法,亦會考慮被告穿戴或管有的物品作推論。
本案而言,林官說當日有人號召「圍魏救趙」示威,雖然警方已發出警告,示威者仍在理大外聚集和丟燃燒彈;警方凌晨3時在厚福街驅散人群不久,便在附近唐樓梯間發現3名被告。林官強調,3人夜深出現於動亂多時的暴動範圍內,並無任何合法理由;根據終院判辭,3人明知現場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卻選擇留在現場,是想成為暴動者的一分子。
指生理鹽水可視示威裝備
林官續說,3人都管有示威者常見的裝備,例如生理鹽水、防毒面罩和膠索帶。雖然部分物品沒有涵蓋在終院判辭的例子之中,林官認為它們都適合作非法集結或暴動目的,例如生理鹽水可以洗去催淚煙對皮膚的刺激,可被視為示威裝備。因此,林官裁定3人不是路過或旁觀案發地點,而是蓄意裝備去示威和鼓勵其他暴動者,以「圍魏救趙」方法去「救理大」。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