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或涉不公 藏索帶定罪首案准上訴終院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2日維園警民衝突,34歲地產經紀涉藏48條索帶,裁判官指索帶可用作武裝衝突等非法用途,經紀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月2周,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但遭駁回,他不服,上訴至終院,昨日在終院申請上訴許可。3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以本案牽涉實質嚴重不公的情G為由批准上訴許可,排期6月16日審理,並擇日頒下書面理由。
案件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審理,常任法官霍兆剛則以視像會議參與聆訊。申請人為陳俊傑,申請方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答辯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申請方稱中英條文有差異
或詮釋有別
申請方陳辭時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列出「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但條文的中英文文本有差異,上訴庭採納中文文本為正確解讀,並把上述工具分為4類:束縛人身(手銬和指銬)、傷害人身(攻擊性武器)、非法進入(撬棍、撬鎖工具和百合匙)、「任何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申請方認為,「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歸類為百合匙,認為條文只涉及3類工具。申請方續稱,面對文本差異,是受限於《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且上訴庭沒有就4類劃分作任何規範,令條文覆蓋範圍太廣泛。申請方又稱,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或因文本差異出現不同詮釋,對被告不公。
律政司不認同牽涉嚴重不公
法官李義問答辯方,若以3類工具劃分,會如何界定膠索帶的類別;答辯方認為可理解為束縛人身的工具。答辯方又稱不反對釐清有關法律爭議,但不認同本案涉及嚴重不公。
【案件編號:FAMC 31/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