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藏玻璃擊槌罪成 官索報告「不等於判感化社服」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2日理大男學生在荃灣被搜出玻璃擊槌,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還押至9月24日判刑。裁判官表示,雖無證據當日有人破壞玻璃,但案發日為「大三罷」翌日,正值暴力事件高峰期,法庭可推論被告持有玻璃擊鎚的唯一用途是損壞財產。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稱,綜合證供,示威者當晚9時半在荃灣一帶堵路,其間有人辱罵警員,並向警方防線丟磚。至晚上10時,被告楊曭N(21歲)跟隨人群後退至荃新天地,被警員於背包搜出玻璃擊槌。香官認為,當時正值暴力事件高峰期,不少車和櫥窗玻璃被破壞,故法庭可推論,被告持有玻璃擊槌用途是打破玻璃。
指被告邊稱用於逃生邊稱可有可無 自相矛盾
被告早前自辯稱,當晚打算往商場吃飯購物,若遇上交通意外,可用玻璃擊槌逃生。香官批評,被告一方面預期會遇上交通意外,危機意識極高,另一方面卻說玻璃擊槌「可有可無」,說法自相矛盾和削足適履。香官稱本案情節嚴重,決定先替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勞教中心報告,「不等於會判感化令和社服令,不要誤會」。
【案件編號:WKCC4509/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