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虐兒虐老袖手 倡最高囚20年 法改會倡訂「沒有保護罪」 教師院舍恐工作大增
【明報專訊】5歲女童3年前遭生父及繼母虐待致死,觸發社會關注袖手旁觀的照顧者在虐兒案中責任。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在《侵害人身罪條例》加入「沒有保護罪」,加強對16歲以下兒童或易受傷害者的保護,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照顧者若沒採取合理步驟制止嚴重虐待,最高可囚20年。委員會相信新例不會增加前線照顧者的工作量,但有教育及院舍業界人士認為,新例或令工作負擔加重,促當局增人手資源及制定清晰指引應對。
法改會昨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即「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沒有保護罪」),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若受害人因虐待致死或受嚴重傷害,包括心理或精神傷害,而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但沒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倘受害人死亡被告最高可監禁20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被告則可監禁15年。
涵家傭社工教師醫護 遇虐須採「合理步驟」
上述建議適用於家居及機構環境,家居針對與受害人同一住戶成員,並與其有頻密接觸,亦涵蓋經常探訪的人;機構環境則只涵蓋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者,除父母、監護人外,亦包括家庭傭工、社工、學校教師、醫護人員等。
至於何為「合理步驟」,報告提到,考慮因素可包括被告的年紀、有否遭受家庭暴力或脅迫等,亦可考慮家傭因權力不平衡而面對的情G。
考慮年紀脅迫權力 小組成員:非報警始算「合理」
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馬宣立認為,不一定即時報警才算「合理」,是泛指對受害人幫助了什麼,舉例指若看到有兒童斷了手臂,可帶他求醫。另一成員熊運信認為,如看到有兒童「整個背脊都紫色」,詢問其他同事應如何處理,已有辯護理由,新例非要求照顧者一定要報警或調查為何受傷。熊又稱,教師、社工等專業人士本身都有照顧責任,例如教師若看見小朋友「食極唔飽」,正常也會主動詢問情G,相信新例不會增加前線照顧者工作量。
「兒童」年齡維持16歲以下 倡增虐兒罰則
熊運信表示,新罪行下涵蓋前線員工或管理層,亦不會因職業、職位而影響罰則,若前線員工傳達有疑似受虐的消息,上司再向上尋求指示,其後某個階段停止跟進,涉及停止跟進的人最大可能要負責。委員會建議管理層制定清晰指引,以免員工牽涉新罪行或被檢控。
委員會早前進行諮詢,當中有建議「兒童」年齡限制應由16歲提高至18歲,但委員會建議維持在16歲,稱提高至18歲涉及眾多政策考慮,並非是次研究探討範圍,又認為16歲或以上的人能表達及保護自己免受虐待。另亦有回應者憂慮檢控人員選擇控告旁觀者而非施虐者,委員會稱建議的罪行旨在讓控方增加提出交替控罪的選擇,以免只能提出謀殺、誤殺或導致嚴重傷害的控罪。
另外,現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最高判監10年,法改會同時建議適當提高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