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員法律系女生暴動罪脫 官:逃跑屬情理之內
【明報專訊】前年8月31日港島區衝突,16人被控暴動罪分4案審理,之前15人被裁定無罪,一人罪成判囚4年。第4宗8.31暴動案涉及一名男護理員和一名女學生,昨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法官裁決稱,控方所指控的環境證供如逃跑路線、截停時間、衣著及裝備等,不足以證明他們參與暴動。
另女生涉藏有一支雷射筆,亦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而男護理員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判罰款2000元,可從保釋金扣除。
女生:相信法律 仍想做律師
被告為報稱護理員的楊光智(26歲)及學生湯嘉欣(21歲)。楊在散庭後稱,被捕至審訊長達兩年,飽受精神壓力,需心理接受輔導及看精神科醫生。被問到會否擔心律政司上訴,他稱「要上訴都控制唔到」。就讀法律系的湯嘉欣則對裁決感開心,稱未來仍想做律師,雖曾經動搖,但罪脫後仍相信法律。
官指街道四通未證親自參與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稱,案發當晚有示威者破壞位於銅鑼灣的《大公報》標誌及堵路,部分人向警方擲汽油彈、照射強光等,故裁定當時軒尼詩道一帶有歷時半小時的暴動。他說,軒尼詩道四通八達,控方無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曾親身參與暴動,或以「共同犯罪」方式鼓勵他人參與。首被告自稱急救員,不排除他當時提供急救服務,雖然此非辯護理由,但亦不能招致入罪。控方指控兩被告犯案後逃跑,李官指二人逃跑屬情理之內,可以是避免麻煩,不代表二人犯案。
警寫錯被捕人編號 官:證供缺失
被告湯嘉欣亦被指管有雷射筆。李官稱拘捕湯的女警19083搜到雷射筆後,沒有向湯作出拘捕及警誡,屬不合常理。該女警亦曾將「護膝」寫成「電話」,補錄口供才更正,故李官認為女警證供有缺失;加上另一警員曾寫錯湯的被捕人編號,令法庭再添疑慮,故裁定湯罪脫及批准其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DCCC 512/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