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公司條例》全面查壹傳媒索資料 審查報告可納民事訴訟證據 條例沒提刑事案
【明報專訊】財政司長陳茂波昨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引用《公司條例》委任前會計師公會會長陳錦榮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0282)事務,重點關注公司是否涉管理失當。審查員將於6個月內,向財政司長呈交最終報告,而根據相關條例,由審查員擬備的報告,可在法院任何民事訴訟中被接納為證據,包括取消董事資格,惟條文未提及能否將報告內容列為刑事案件證據。
涉調查資料或包僱員名單
陳茂波:公司條例最全面
被問到其他執法機構正調查壹傳媒,為何仍要引用《公司條例》,陳茂波表示,其他執法機構按不同法例賦予權力行事,惟認為透過《公司條例》調查是最為全面。據該條例內容,審查員可受賦予極大權力,可要求公司管理層交出涉及調查的任何紀錄或文件,按例可直接取得公司資料,意味僱員名單包括在內;並須在面見審查員時,在經宣誓或不經宣誓的情況下,回答審查員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任何事宜的任何問題。
陳茂波指,今次引用條例委任審查員,主要因多宗事項對公司存疑,包括壹傳媒今年5月發公告指流動資金足夠18個月營運,惟子公司被凍結資金後,其中出版業務短時間內即告結束,質疑陳述是否失實;據壹傳媒早前公告指4月提前向大股東黎智英償還約1.5億元貸款,質疑有否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另壹傳媒公司及其高級人員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質疑是否按照其高級人員的個人利益來處事,令股東蒙受損失(見表)。
指控針對4項管理失當
公司通告疑失實損股東利益
政府新聞稿指,審查員調查範圍包括壹傳媒高層是否涉及對成員或債權人作出欺詐失當的行為、是否沒有履行其應盡責任、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的披露,以及財政司長對任何壹傳媒董事作出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根據條文,由審查員擬備的報告,可在法院進行的任何民事法律程序中,可接納為證據,毋須再加證明。
回歸後港府只曾引用過一次上述條例,距今近22年,翻查資料,1999年4月時任財政司長曾蔭權委任審查員調查百富勤倒閉事件,相隔近兩年,至2001年3月政府才公開審查員報告,報告結論指百富勤董事管理人員或顧問雖沒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但卻存在表現失當,建議應考慮以公眾利益為由,取消當中4名前董事出任公司董事資格。
明報記者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