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外國對「優惠價」的展示有規管,本港《商品說明條例》禁止誤導標價,但執法指引沒訂明「原價」須曾經應用的時限,亦沒訂明何謂「刪除價」,結果刪除價或誤導消費者的問題至今仍存在。 消委會早於2014年已發現超市採用標價不清的促銷手法,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係小組主席陳錦榮表示,是次調查結果反映問題沒改善。消委會總幹事黃鳳靮媊釵傢鷊礂膚齔蔑鶞k指引。 根據《選擇》,英國有就食品及飲品價格發指引,訂明優惠價的展示時間,不可以超過較高標示價早前作為售價的時間;日本的指引則要求價格標示只參考有關貨品減價前8周內價格;新加坡則要求較高標示價必須在過往6個月內作為有關貨品的售價連續至少28日;內地規定「原價」須為經營者在促銷前7日內在同一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 消委:港缺具體規定 談不上執法不力 本港方面,按《商品說明條例》執法指引,如商戶作價格比較,必須清楚顯示正在比較何種價格。被問是否代表香港執法不力,陳錦榮說香港沒(具體)規定,根本談不上「執法不力」。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僄犮R,香港並非完全沒法例,而是未有清晰訂明什麼叫刪除價、是否原價。 海關回應表示,海關不時巡查,如發現違反《條例》會執法,也不時檢討執法指引,因應需要更新。 民主黨消費者權益政策副發言人袁海文認同,市民大都不會每天仔細記錄價錢,「望到數字,或者見到紅色價錢牌等,就會覺得平了」。他認為超市沒解釋「刪除價」,在道德層面肯定不理想,建議修改指引,如列明價格比較應清楚訂明該產品須在3個月或半年內曾以較高數值的刪除價作售價。他舉例,有家具店標明「新低價」時,會列明多久以來新低,以往售價多少等,建議超市參考。 (消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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