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被高院裁定宣誓無效,被褫奪議員資格(DQ),他其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被駁回,他再以事件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為由,申請往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辭,駁回其申請,並下令梁國雄須向律政司長支付共13.6萬元訟費。 官:人大有權釋法 梁沒按例宣誓 判辭反駁梁國雄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梁指人大釋法違反《基本法》第158條,及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釋法等,法官指這些問題毋須爭拗,多年來終院及上訴庭已多次確立人大有權釋法。上訴庭指出,梁國雄的確沒有按例正式宣誓就任,而無論人大釋法是否有向香港施壓,都不會影響這事實。 事源於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風波」,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及劉小麗4人因宣讀就任誓辭時,分別「加料」或以其他方式宣讀,前特首梁振英提出司法覆核,高院終裁定4人宣誓無效,失去立法會議席。 【案件編號:CACV200/1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