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圖)主持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下稱檢討委員會),2012年5月提交報告,建議立法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適用於特首,規定特首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前,須獲一個獨立委員會給予許可。這安排在憲政上是否有問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從法律角度看,有關建議一直可行。不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梁美芬稱修例「不是特區說了算」,有關決定牽涉中央權力。 委員會認同特首憲制地位獨特 但「不構成充分豁免理據」 李國能提出設立一個獨立委員會處理特首利益申報,該獨立委員會的3名成員,須是有崇高社會地位的香港永久居民,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李國能提交的報告指明,檢討委員會完全認同特首憲制地位獨特,既是特區和政府首長,亦對中央和特區負責。不過,檢討委員會認為,特首的地位「並不構成充分的豁免理據,免其受適用於由其領導的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的制度所規管」。 檢討委員會認為,考慮到特首的地位,建議中的獨立委員會,由特區最高公職任職者委任,這制度「不單無損行政長官一職的地位。相反,將適用於由其領導的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的同等規管延伸至適用於行政長官,會有助提升行政長官一職的地位、信譽及尊嚴」。 不過,政務司長張建宗2017年及昨日的回應均指出,獨立委員會就特首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一般或特別許可,「可能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不相琣X」。 張:政府改態度 或關內地如何看法治 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從法律角度看,有關建議一直可行,看不到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會影響特首的憲制地位。他認為,將條例擴至適用於特首,反而保障特首不會踩入灰色地帶。他估計,政府態度上的轉變,不提啟動立法,或與內地如何看法治有關;他認為,如用內地意識形態衡量,內地不會希望領導人受法律規管。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則認為,修例「不是特區說了算」。她解釋,特首在行政編制下須向國務院負責,至於李國能提議設立的獨立委員會,是否有權力給予特首許可接受利益,須由國務院決定及授權,認為上述建議牽涉中央及特區政府之間複雜的架構及憲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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