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任職15年黃大仙區議員的陳炎光,前年涉訛稱聘請兼職助理,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1.5萬元薪金償還款項;他早前否認一項欺詐罪,昨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斥責被告在庭上砌詞狡辯,並指他身為區議員欺騙公帑,令區議會蒙上污點,判他監禁兩個月3星期。 翻查選舉紀錄,陳炎光自2003年起四度當選黃大仙區鳳凰選區議員。根據《區議會條例》第24條(1)(d)(i)條款,民選區議員當選後被裁定干犯罪行,並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不得以罰款代替的監禁,才會即喪失擔任議員的資格。 官:「無為意」是砌詞狡辯 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陳慧敏表示,此案爭議點在於被告陳炎光(48歲)申領薪金時是否不誠實。陳官引述被告辯稱是另一名同事處理申領薪金事宜,故他沒有為意;惟連續3個月也由被告發放薪金予員工,不是單一事件,並由原本發放薪金予4名員工,減至派發予3名員工,認為被告稱「無為意」是砌詞狡辯和匪夷所思。陳官續稱,被告是資深區議員,應了解申領職員薪金償還款項的指引,認為被告是蓄意和不誠實欺騙民政事務總署。 陳官判刑時斥責被告身為區議員欺騙公帑,在庭上砌詞狡辯,沒真誠悔意,辜負大眾對區議員的合理期盼,破壞區議員積極服務社會的形象,令區議會蒙上污點,判他監禁兩個月3星期,並賠償1.5萬元予民政總署。 控罪指被告在前年5月5日至7月12日期間,虛假地表示女子容鳳群於同年4至6月受僱為兼職助理,並向民政事務總署遞交營運開支償還款項申請,意圖詐騙而誘使民政總署職員處理及支付合共1.5萬元營運開支償還款項。控方指容於前年3月已辭職。 【案件編號:KCCC18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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