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2011年起開放公眾使用,惟行政署同時訂立規定只許公眾經申請後,在周日及公眾假期在該地集會或遊行。退休攝影師張德榮2014年申請於平日在該地集會遭署方拒絕,他不滿政府定下不合理使用規則,限制其集會及表達自由,同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區慶祥昨頒判辭,裁定張德榮勝訴,並宣告行政署上述限制不合比例,屬違憲及違法。
政府曾於2014年圍封「公民廣場」並於去年重開,惟有關集會規定一直沒有改變,本案判決意味?署方現時對公眾在「公民廣場」集會的規定同樣違憲。法官區慶祥在判辭亦指出,政府有權在用地施加規定,故即使他裁定現行規定違法,署方仍能重新考慮及制定規例,但規定必須合乎比例。
行政署:諮詢律政司再定下一步
行政署昨回應稱,會研究判辭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下一步行動。申請人張德榮昨在庭外說,香港政府用盡辦法阻礙公眾在公眾地方合理、合法地遊行示威,應受到國際社會譴責,法庭是次裁決已證明政府所作所為違憲。
官質疑無法證明平日一人礙運作
申請方早前聆訊時指出,政府除限制集會日期外,更不論集會人數亦須事前申請,質疑現時規定過度嚴苛。政府則解釋上述限制是為了確保政府總部正常運作。
區慶祥法官認為政府的解釋並不合理,舉例指不明白為何一名公眾欲在平日或周六,獨自在該地靜坐示威的申請亦會被拒,質疑署方無法證明該公眾會影響政總日常運作。而有關規定亦不容許署方行使任何酌情權,正如本案申請人單單因其擬定集會日期不合規定而被拒絕申請,證明署方拒絕申請時沒有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區官稱,雖然公眾在該地示威並非有絕對權力,但署方的限制亦須合乎比例。
對於署方指該地並不是公眾地方,政府作為私人物業業主能向使用該地的任何人施加任何限制;區官引述終審法院在方國珊擾立會案的案例反駁,署方以業主身分,不合比例地限制公眾在政總東翼前地行使言論自由,犯原則性的錯誤。因此,有關規定屬違法。區官裁定行政署對公眾使用政總東翼前地的集會規定違憲,違反《基本法》第27條、《人權法》第16及17條,即侵犯市民言論及集會自由。
【案件編號:HCAL1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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